第 13 章破产
个人破产的另外一种方式是破产法第十三章所规定的债务延期偿还法。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有一定的固定收入。这类债务人一般有偿还能力,只是暂时债务过高,无法一时还清。因此,在法院的监督调解下,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同意在三年内还清全部或部分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还清债务,但不得超过五年。使用债务延期偿还法的另一个前提是债务人的非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336,900美元,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1,010,650美元。申请第十三章破产的程序与第七章十分相似。
首先,债务人必须向法院递交下列报告:
(1)财产及负债表;
(2)近期的收入及支出表;
(3)所有的有效合同及租约;
(4)个人财产状况说明。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指定一个中立的破产信托人。破产信托人的主要作用是定期向债务人收款及向债权人付款,因此破产信托人主要起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桥梁的作用。同时,一旦债务人申请第十三章破产,债权人就不得继续向债务人讨债。另外,第十三章有个与第七章不同的规定,也就是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索讨消费者债务。所谓消费者债务就是为个人生活消费所需(而不是为商业消费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根据第十三章,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付房屋贷款,申请破产后,债权人不得强制拍卖房屋,债务人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偿还房屋贷款。
与第七章不同的是,第十三章破产申请者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债务偿还计划书。该计划书一般需在提出破产申请的十五天内提交。计划书必须详细说明债务人将如何在指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包括债务人收入的多少将用来还债,是否将偿还全部的债务,等等。第十三章并不要求债务人一定要偿还所有的债务。但有些优先债务必须全部偿还,包括欠政府的钱,前任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等。如果债务人计划不偿还所有债务而遭到债权人及破产信托人的反对的话,债务人必须把他收入中除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以外的部分全部用来还债。
与第七章一样,一般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二十至五十天之内,破产信托人召集债务人及债权人开会。会上,债务人将回答关于他的财务状况及债务偿还计划的问题。
非抵押债务的债权人必须在协商会议后的九十天内向法院申报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是政府部门,则可以在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案申请的一百八十天内作债务申报。
协商会议后,法院必须就债务人所提的债务偿还计划书的公正性召开听证会。债权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要求法院否决计划书。债权人最常见的提出否决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根据计划书所偿还的债务比根据第七章所作财产清算偿还的债务少;二是债务人没有把除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外的所有其它收入都用来还债。
在向法院提交还债计划后的三十天之内,就算法院还没有最后批准债务人的还债计划,债务人也必须根据还债计划上的要求向破产信托人付款。破产信托人收到付款后并不马上转交给债权人,一直到法院通过了债务人的还债计划,破产信托人才会将收回的债款转给债权人。如果提交的还债计划不被法院通过,债务人会对还债计划进行修改之后再次提交给法院。另外,如果债务人的收入受到债务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而改变,或者债务人因为疏忽而没有列出全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修改还债计划,而不论该计划是否已被法院批准。一旦还债计划被批准,债务人有责任按计划还债。通常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的雇主每月从债务人的工资中扣下还债的部分,这样可以确保还债的钱定期付出。采取这种破产方式,债务人可以保留他的财产。但是债务人在债务还清前,不能再借钱。
采用第十三章破产方法,债务人可以取消比第七章破产方案更多的债务。但以下债务包括欠政府的钱、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害等等仍不能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