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破产

在美国,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这就是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保护的目的主要是给那些负债累累个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

一般人谈到破产,首先想到的就是资产清算及拍卖,破产后债务人一无所有。这主要是指第七章的资产清算式的破产方式。但普通的人们对这种破产方式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破产方式下,债务人仍能保留一部分财产,但这些可保留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用品。破产法里指定了一部分可保留财产,同时破产法规定各个州可以自行指定可保留财产的类别。因此,许多州都依据破产法里所授予的权力,制定自己的可保留财产类别。另外有些州要求债务人必须在破产法所规定的可保留财产及州法律所规定的可保留财产类别中选择一个。一般债务人都会选择可保留财产类别中于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个。所以,在决定什么财产可以被保留的时候,往往要查看每个州的具体规定.

在破产申请中,债务人除了必须列出他的所有财产外,还必须列出他所有的债务及债权人,债务人的日常收入及开销。然后法院会给该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发通知,告诉这些债权人该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就可以停止偿付所有债务 (少部分不可豁免的债务除外)。债权人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不可继续向债务人采取任何收债行动,包括不许继续要工资或打电话催债。一般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的二十至四十天之内,债务人及债权人将举行一次协商会,同时参加会议的还有破产法庭指定的信托人或破产协调员。但破产法庭的法官不会参加协商会议。这样的安排不仅是因为法官们没时间,更主要的是不希望法官们参加协商会议后可能会倾向于偏袒某一方,以致影响将来的判案公正性。在协商会上,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提问题。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虚报财务或非法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许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申请破产对债务人最主要的好处是欠债被一笔勾销,法律禁止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反对,债务人的债务的取消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会后60至90天内可以被认可。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债务会被取消。极少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适当地保存财务往来账目,无法合理的解释财产的损失,债务人作伪证,债务人不遵守破产法庭的法令,或者债务人非法地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时,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会被拒绝。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仍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庭批准后,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被注销,也就是不用还了。但有一些特定的债务是不允许被注销的,因此债务人即使申请破产,仍需要偿还这部分特定的债务。这类债务包括欠政府的钱,例如欠税,政府所发的学生教育贷款,还有因为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物损失,比如酒后驾驶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致残等等。另外,还有一类债务,除非债权人及时提出申诉,否则这类债务将被注销。这类债务包括通过作假或欺骗行为从从债权人手中所骗得的钱和物;债务人因为恶意破坏或伤害行为而对第三方 (包括个人或企业) 所造成的损失,协议离婚或分居时一方对另一方承诺的赡养费或其它补偿,等等。

在申請之前接受信用諮詢
破產法律規定,在提交破產申請之前的 180 天之內必須接受信用諮詢。而且,在提交破產申請書時,必須同時提交附件 D 「個人債務人遵循信用諮詢規定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