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

華裔經營小生意者居多,且喜好獨資 (Solo Proprietorship),或合伙 (Partnership) 及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的形式。雖然獨資及一般合伙手續簡單,沒有繁複的操作,且最省稅(按個人率報稅),但是風險大,原因是個人的資產與生意的資產混合在一起,個人的債務也與生意的債務混合在一起,一旦生意被人告,個人的資產會負無限責任被拿來償債。同樣,生意的資產也會被用來償付個人的債務。股份公司 (Corporation又細分為一般股份公司C-Corp及小型股份公司S-Corp)可以避免上述的風險,原因是股份公司的資產/債務與個人的資產/債務獨立分開,無連帶責任。但是成本太高削弱盈利,因為要多交公司 (Corporate Tax) ! 雖然S-Corp可以免交公司稅,但是限制股東最多35人,且全部都是加州居民,兼股份不能自由轉讓買賣,也經常被查稅及要求補交公司稅。

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簡稱LLC),則集合了上述所有經營方式的好處,而避免了其壞處,也就是說,LLC資產/債務與個人資產/債務完全分開,具備官司資產保護的功能,也無須付公司稅,既安全也省稅,是目前生意經營方式的No.1選擇。新開生意,最好採用LLC,已在經營生意,也可以轉變LLC。有限合伙跟LLC有類似的功能,不同的是負責經營管理的首席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要對合伙生意負無限個人責任,其他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則跟LLC的所有成員 (Member) 一樣,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額,而個人資產受到保護。